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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2016-05-3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管理,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15〕40号)中省科技重大专项实施细则和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科技重大专项是由省科技厅统筹各市科技重大专项领域,围绕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市首位产业等发展技术需求,组织凝练实施的省级科技计划。省科技重大专项突出产学研协同创新,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注重引导与国家科技计划对接。省科技重大专项实施周期原则上三年,滚动支持,动态调整。

省科技厅通过每年度组织实施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集中我省优势科技资源,在一定时限内进行集成协同攻关,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开发自主知识产权重大产品,开展科技应用示范服务和对外重大科技合作,推动我省经济转型升级和社会发展科技进步。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组织管理、申报立项、补助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和验收等。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管理职责如下:

(一)省科技厅是省科技重大专项组织实施的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科技重大专项预算编制、指南发布、项目立项、补助资金安排、监督检查、项目验收等。

(二)各市科技局、有关主管部门(单位)为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归口管理的项目初审推荐、组织实施推动、协调落实先行补助和自筹资金,对项目的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三)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和补助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对项目申请、组织实施、资金使用、项目验收、条件保障等方面承担法人责任。

(四)项目负责人(或主持人,下同)是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项目的具体实施和补助资金使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条  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合同书是各管理方履行项目管理职责的主要依据。省科技厅与归口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合同书,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按合同规定组织实施管理。项目合同签订后,原则上不能变更。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不能执行确需变更或终止合同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省科技厅,省科技厅归口业务处室牵头会有关处室提出具体意见,按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项目由多家单位合作实施的,项目承担单位要与合作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资金安排、知识产权归属、法律责任等。

第六条  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实施过程中,各归口管理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及参与人员应按国家科技保密有关管理规定,做好科技保密工作;按国家关于科技计划项目知识产权管理有关规定,做好项目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第三章  申报立项

第七条  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凝练省科技重大专项支持领域和方向,会同省财政厅发布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年度申报指南,确定申报时间、渠道和方式。

第八条  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实行初审权下放和限额推荐。归口管理部门对项目初审后,按照下达指标数和申报指南要求推荐项目报省科技厅。

第九条  申报单位应为安徽省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时间一年以上,有较强的研发能力和基础条件,运行管理规范。同一项目当年通过其它渠道已申请或已获取财政性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报。

项目负责人应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申请当年不超过57周岁(按申请截止日计算,两院院士年龄不限);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为项目承担单位职工,如项目负责人非承担单位职工,需签订正式聘用合同,且合同期内在项目承担单位研发工作时间每年不少于6个月。

第十条  项目申报材料应真实完整有效。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申报通知要求提供申报书和相关财务报表等证明附件材料,单位法定代表人需签诚信承诺书

第十一条  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实行竞争立项。立项程序采取网上评审或答辩评审、处室提出建议、厅务会审定,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立项。必要时,省科技厅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和专家现场考察。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须进入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和省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运行,全程留痕。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根据省财政科技预算编制省科技重大专项年度预算,统筹各专项补助资金分配。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研发投入中,项目承担单位投入不低于60%,市(县)先行补助不超过20%,省按不高于市(县)补助额度予以补助。根据每年财政预算安排,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省补助资金原则上安排在100-300万/项。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根据立项确定的财政补助资金,按照项目申报与立项预算总数原则上不变的要求,进行科学合理编制项目资金预算。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按照《安徽省创新型省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4〕1000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财政资金管理制度,按支出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纳入单位研发统计。对承担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一次以上的单位,按照每年下达的省科技重大专项计划要求,采取一项目一合同的方式,规范项目资金使用。

第五章  督查验收

第十五条  建立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每年底向归口管理部门和省科技厅提交年度执行情况报告。省科技厅不定期开展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绩效评价,重点评价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自主知识产权、关键共性技术、新产品开发、成果转化等目标实现情况,以及补助资金落实及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报告和绩效评价情况,记入项目单位诚信记录,并作为对项目承担单位正常拨款和后续支持的基本依据。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完成项目合同规定任务后,要按规定及时提交项目验收申请资料,同时提交科技报告。项目验收工作由省科技厅归口处室组织实施或经省科技厅同意委托的有关管理部门和科技服务机构组织实施。项目承担单位和合作单位除提供技术研制报告、工作报告、相关证明附件等验收材料外,需提供经费使用情况决算报告和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项目验收按以下要求管理:

(一)计划目标和任务已按照合同书要求完成,经费使用合理,为通过验收。

(二)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通过验收。

1.完成合同指标和任务不到80 %;

2.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认定不真实;

3.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合同书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等;

4.超过计划合同任务书规定的执行年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未报告归口管理部门和省科技厅备案同意;

5.项目资金使用中存在严重问题;

6.项目逾期半年以上无故不提交验收材料。

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由省科技厅归口业务处室会有关处室按照省科技计划项目规定研究处理,提出限期整改结题、撤销终止、追回财政资金等意见,同时记入诚信记录,三年内不得再申请科技财政资金项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